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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鹽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軍人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8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十月間先後在軍團部中正堂及營房附近樹上國父遺像下面等處以粉筆書寫「XXX用權勢奴役人民迫害善良一定垮此處所開乃垮台會打倒國民黨攻克台灣解開魔穴放出豪強打倒美帝」等反動標語三次並化名「豪強」三次上書總統內容有「我受盡磨難請求放出魔穴送回大陸」等荒謬言語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