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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順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觀艷字第0153號
原始職業
澎湖藥港司令部港務隊輪機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灼文係澎湖要港司令部港務隊輪機上等兵思想錯誤嚮往匪幫迭有荒謬言論為該隊戰士秘密檢舉(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章文涵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德俞字第005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5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德俞字第1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3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灼文於四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及四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先後在該管海軍澎湖要港司令部港務隊工作宿舍等處對上官鎮多人發表荒謬言論謂「三民主義不好毛澤東大陸人民都稱之為聖人」……等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德俞字第1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陸漸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德俞字第14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0項0款)、刑法(56條0項0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陸漸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9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