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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四川土產公司經銷處店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特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第3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翌強因於卅五年二月匪幫竊據其原籍江蘇泰縣期間被匪指為縣參議員曾參加開會三日涉嫌參加叛亂組織……王翌強犯罪證據不足尚難令負刑責惟其思想難免受匪黨薰染酌予交付感化(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3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王翌強因於三十五年二月在原籍江蘇泰縣被匪指為縣參議員曾參加開會三日涉疑參加叛亂組織……王翌強罪證不足尚難令負刑責惟其思想難免受匪黨薰染交付感化三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42-1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適字第06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16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特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1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特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