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瀘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典其聲字第0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軍人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龔繼箎前在台東師管步兵第一團第四連充少尉特務長時因侵占及詐欺案件合併處有期徒刑五年於去(44)年十二月二日送本部軍人監獄執行入監時攜有反動書籍「青年的修養與訓練」一冊及其本人所寫之日記兩本……而「龔憲」者已據自承即被告本人其已圈點標註猶稱未有閱讀孰能置信證以日記中片段語調縱因犯案坐監難免牢騷然受此反動書籍毒化影響已昭然若揭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侯應麟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龔繼箎係前台東師管區涉兵第一團第四連少尉特務長因侵占及詐欺案件合併處有期徒刑五年於民國四十四年十二月二日送本部台灣軍人監獄執行查獲其攜有反動書籍「青年的修養與訓練」一冊及其本人所寫之日記兩本……被告已受上項反動書籍毒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