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教唆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未遂
盜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335條1項)、刑法(26條)、刑法(55條)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教唆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未遂
盜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336條1項)、刑法(55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原以李森林姓名在前海南特區通信二團服兵役民國卅九年隨該團來台整編為國防部電話管理處上士同年底潛逃又於四十年夏以原名謝禮陞充前陸軍五十四軍第八師衛生連一等兵未一旬無故潛逃……教唆同台士兵陳月安請調金門馬祖地區服役囑待匪共來攻時破壞我軍工事設備或為匪刺探我軍事上秘密消息圖利叛徒(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教唆圖利叛徒所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未遂
盜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336條1項)、刑法(55條)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教唆圖利叛徒而毀損軍用場所建築物未遂
盜取財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陸海空軍刑法(8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刑法(336條1項)、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6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