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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萬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173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上校高參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蕭正五係本部上校高參三十七年冬任前陸軍廾三軍六三一團團長期間曾受同鄉同學蕭秉國之煽惑暗將該團服裝差假証及手槍三枝並有關該軍兵力佈署編制武器配偹主管姓名年籍等情報由蕭秉國轉交匪贛西南工作委員會軍事部長郭大剛以便其從事顛覆政府之活動……至廾三軍撤離江西時該蕭正五称病滯留原籍於江西陷匪後復經蕭秉國保荐於卅八年九月間書具自傳加入叛亂組織「中國農工民主党」嗣因不容於匪於卅九年二月間迯抵香港同年二月間隨前第四兵團來台(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暗將該團服裝差假証及手槍三枝並有關該軍兵力佈署編制武器配偹主管姓名年籍等情報由蕭秉國轉交匪贛西南工作委員會軍事部長郭大剛以便其從事顛覆政府之活動(將要塞、軍港、船艦、橋梁、航空器、鐵道、車輛、軍械彈藥、糧秣、電信、交通器材、物品或其他軍用場所、建築物、軍需品交付叛徒或圖利叛徒而毀損或致令不堪使用者)

經蕭秉國保荐於卅八年九月間書具自傳加入叛亂組織「中國農工民主党」(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3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正五係本部騎兵上校高級參謀於民國三十七年冬任前陸軍第二十三軍第二一一師第六三三團團長時因見國軍戰事失利兼受同學同鄉蕭秉國之煽惑遂陸續將有關該軍兵力佈署編制主官姓名人數裝備等資料及軍用服裝膠鞋與二十三軍空白通行證及手槍三枝等交由蕭秉國轉交匪……續將該軍有關軍事情報由蕭秉國交付匪方(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迨二十三軍撤離江西該蕭正五稱病滯留原籍於江西陷匪後經蕭秉國之介紹書具自傳加入偽「中國農工民主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高振鵬(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姚錫玖(審判官)
書記官
葉清元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玷字第4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蕭正五於民國三十七年冬任前陸軍第二十三軍第二一一師第六三三團團長時因受同學同鄉蕭秉國之煽惑陸續將有關該軍兵力佈署人數裝備有關軍事情報及軍用服裝膠鞋與二十三軍空白通行證及手槍三枝等交由蕭秉國轉交匪……仍續將該軍軍事情報由蕭秉國交付匪方(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於江西陷匪後復書寫自傳加入偽「中國農工民主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將有關該軍兵力佈署人數裝備有關軍事情報及軍用服裝膠鞋與23C空白通行証及手槍三支等交由蕭秉國轉交匪贛西南工作委員會軍事部長(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江西陷匪後又書寫自傳加入偽「中國農工民主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1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進字第03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具局字第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汝修(國防部軍法局第三組組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高振鵬(審判長)、王正益(審判官)、姚錫玖(審判官)
書記官
葉清元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清元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