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律微起字010號
原始職業
7469部隊上士一級飛機發動機士官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趙嗣芳因不滿其目前地位及環境而生憤恨並閱覽克魯泡特金自傳及社會經濟之基礎等書盲從共產主義傾心匪幫企圖以激烈手段推翻目前政治遂蓄意叛亂於四十三年夏在宜蘭將手抄克魯泡特金自傳交給學生楊文鳳閱讀並於海灘游泳時用腳指在沙灘上劃反動標語及從事吸收同情者图用毀謗政府而打擊政府威信(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四十四年九十月間在桃園又與熊啟超相議欲將可靠人員組織起來於台灣戰事發生時控制機場破壞機場並指出破壞機場方法:一、先派人將衛兵解決使不能開槍二、六個人破壞飛機三、跑道頭每次兩人以控制飛機起飛四、破壞無線電有線電信(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三才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律德判字第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暴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不滿政府好讀左傾書籍盲從共產主義傾心匪幫先後將克魯泡特金自傳抄本借與楊文鳳等閱讀及用腳趾在海灘上劃反動標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與熊啟超談論將可靠人員組織起來於台北戰事發生時如何破壞機場(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3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