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9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楊火方原屬本部五四0四部隊一營營部連二等兵於去(44)年二月間將該部隊張貼歡迎新兵入營之標語文字「軍中有溫暖」竄改為「軍中要死人」被發覺送本軍軍紀寔踐隊管訓結業後撥補五四八O部隊兵工營彈藥連服役因不滿現狀於本(45)年二月初旬在該連課堂黑板上以粉筆書寫「共產主義萬歲」反動文字為同連戰士發覺擦去(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同月十七日打掃中山室清潔時以掃帚乱掃 總統肖像并口出穢語辱罵 元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審理人
梁儒林(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