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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陸戰隊5480部隊兵工營彈藥連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火方原屬本部五四0四部隊一營營部連二等兵於去(44)年二月間將該部隊張貼歡迎新兵入營之標語文字「軍中有溫暖」竄改為「軍中要死人」被發覺送本軍軍紀寔踐隊管訓結業後撥補五四八O部隊兵工營彈藥連服役因不滿現狀於本(45)年二月初旬在該連課堂黑板上以粉筆書寫「共產主義萬歲」反動文字為同連戰士發覺擦去(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同月十七日打掃中山室清潔時以掃帚乱掃 總統肖像并口出穢語辱罵 元首(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審理人
梁儒林(審判官)
書記官
王智根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慕平字第2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慕平字第2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44)年二月間該部隊張貼歡迎新兵入營標語,被告竟將「軍中有溫暖」改為「軍中要死人」……(45)年二月初旬在該連課堂黑板上以粉筆書寫「共產主義萬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打掃清潔時,用掃把亂掃總統肖像,口出穢言辱罵(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廣凱(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慕平字第25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審理人
孫嘉祿(審判長)、楊靜學(審判官)、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吳雲川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慕平字第26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刑(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吳智(海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治明林字第2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上官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75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智根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