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以文字圖畫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參加叛亂之組織
發還復審(其他)
其餘部份無罪
被告憲兵上等兵陳精堂,於四十三年二月廿七日,在水裡坑至日月潭之公路旁水泥地上,書寫各項反動標語,並以粉筆於曬圖紙上,畫毛匪像一個,另以報紙書寫反動性之字句。(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