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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張幼文(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0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故意陷害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覆普一字第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故意陷害他人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10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