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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渭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國防部陸軍電信人員訓練班准尉學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師樹茂係本部陸軍電信人員訓練班准尉學員,原在海軍總司令部第四通信電台服務,因不滿該部將其調至陸軍第五軍官戰鬥團通信分隊任准尉通信員,于四十四年五月三日用明信片以紅色鉛筆書寫反動文字,由嘉義民雄投郵寄至馬來亞華僑報社,經查獲送交法辦。(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5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