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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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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篠朝起字第081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二機場勤務分隊准尉文書官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共同計劃竊駕T6飛機飛往大陸投匪(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鄭三才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4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趙樹基(審判官)、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8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匪方廣播誘惑起意投匪嗣與少尉出納觀即被告李秉炎相遇知其家人留陷大陸亦有此議乃於四十五年春節後二三月間共同商議劫駕飛機投匪之方法(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趙樹基(審判官)、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篠明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