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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潮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總司令部主計署管理分析組一等公役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判字第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為煽惑軍人不守紀律之人所煽惑而聽從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2款)、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3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3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看守所羈押中受盛大顯之煽惑參加叛亂組織於保釋復補後先後以文字詆毀總統並從事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篠明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袁祖揚(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