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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耒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O九八六部隊經理連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5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久稽晉遷不滿現實於四十四年十月間書寫反動文字分放在金門縣政府門前崗庭內及該縣府中山台後面化妝室牆洞內又另一張反動文字之底稿遺落該部隊副官組附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7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