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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廣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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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廣鵬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廣東
籍貫(縣、市)
豐順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起訴書字號
(45)偵訴字第9號
原始職業
本部軍官守備大隊第一隊中尉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所為言論肆意攻擊政府政策,故意頌揚共匪成就及其政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李璟
書記官
易聲儒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4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判字第11號
公訴人
李璟
辯護人
譚駒全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梁卓榮
(審判長)、
郭幼湘
(審判官)、
韓國光
(審判官)
書記官
易聲儒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判字第11號
公訴人
李璟
辯護人
譚駒全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梁卓榮
、
郭幼湘
、
韓國光
書記官
易聲儒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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