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篠朝起字第021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三機場勤務分隊中士三級文書士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其職務不滿,於收聽匪區廣播後向同事轉述宣揚韋逆大衛為英雄,並聲稱自己之技術亦可隨時飛往大陸,讓匪區小姐獻花(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及其逃亡後竊取伍景山之財物並塗改其補給証、新竹基地出入証、儀器飛行証等證件,代以自己姓名,冒充飛行官混入新竹基地(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文祥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新駒原係空軍官校飛行生,被淘汰後派充文書士官,心有不甘,於四十五年四月十日……對同室士兵吳明讚揚韋逆(大衛)為英雄……於同月十九日潛逃,於五月十三日……竊取飛行官伍景山……皮夾壹隻(內有軍人補給證、新竹基地出入證、儀器飛行證等件)並改填己名並貼用其本人照片……混入新竹基地預備偷竊投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