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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篠朝起字第0219號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三機場勤務分隊中士三級文書士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對其職務不滿,於收聽匪區廣播後向同事轉述宣揚韋逆大衛為英雄,並聲稱自己之技術亦可隨時飛往大陸,讓匪區小姐獻花(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及其逃亡後竊取伍景山之財物並塗改其補給証、新竹基地出入証、儀器飛行証等證件,代以自己姓名,冒充飛行官混入新竹基地(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212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文祥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9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篠明判字第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盜取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張自強(審判官)
書記官
徐國鍾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任新駒原係空軍官校飛行生,被淘汰後派充文書士官,心有不甘,於四十五年四月十日……對同室士兵吳明讚揚韋逆(大衛)為英雄……於同月十九日潛逃,於五月十三日……竊取飛行官伍景山……皮夾壹隻(內有軍人補給證、新竹基地出入證、儀器飛行證等件)並改填己名並貼用其本人照片……混入新竹基地預備偷竊投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三)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3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盜取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國鍾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2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