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審字第7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五年十一月至本(四十六)年二月在陸軍軍官基本訓練中心補訓總隊第四期受訓期間觀念模糊認識不清思想偏激言行荒謬即經發覺……經核屬實自應交付感化勉為新人茲該龔戰雖已奉令假退役惟其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中應由部審判。(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0項2款)
書記官
周宗盛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