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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聲請駁回
聲請人因另案羈押該部看守所期間於四十六年三月廿七日晨如廁時已不滿現實在廁所第四便坑木板門上用鉛筆書寫「實行共產黨」在粉牆上書寫「打倒X漢奸」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