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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上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憲兵二二一營二連憲兵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判字第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胡開誠(審判官)
書記官
楊介景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因另案羈押該部看守所期間於四十六年三月廿七日晨如廁時已不滿現實在廁所第四便坑木板門上用鉛筆書寫「實行共產黨」在粉牆上書寫「打倒X漢奸」等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蔣湘浦(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6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法判字第0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介景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9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