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棗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第一供應區部少尉三級補給官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律德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盜取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鍾顯勳(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許遠佞(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三)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三)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自空軍官校淘汰停飛轉入機校補給班結業後派充現職因感業務繁劇前途無望加以先後盜取薛金岱等呢褲台幣眼鏡鋼筆經發覺出具悔過書深感赧顏逐於本年五月一日藉偽離部赴枋寮自殺未果轉向起意竊機投匪五月四日潛入空軍官校竊取T-6教練機基本飛行手冊回寓圈記要點擬訂竊取飛機注意事項並繪製航行廈門方向圖計既定乃於六日在官校學生寢室竊得飛行衣至廁所穿著後潛入機場伺機竊機飛廈門投匪因停機線戒備綦嚴守候半小時無法接近正徘徊間被發覺扣案。(預備或陰謀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三)字第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7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0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律德判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連續盜取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5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