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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雩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七四四七部隊中尉三級領航官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律德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6款)、陸海空軍刑法(22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2項)
審理人
司徒潔(審判長)、張自強(審判官)、趙樹基(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四)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6款)、陸海空軍刑法(22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8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德芳意圖投降叛徒以手槍脅迫該管長官王于九駕機投匪於著手實施之際卽被發覺擒獲致未達到投降目的之犯行(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密(乙)第12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蔡德芳於四十五年七月三十一試飛時拔槍脅迫同機人員企圖叛逃當為同機人員擊昏押回空軍總部偵辦並另發給出力人員獎金及管理失察人員已分別處分(其他)

蔡德芳意圖投降叛徒以手槍脅迫該管長官王于九駕機投匪於著手實施之際即被發覺擒獲致未達到投降目的之犯行按投降叛徒未遂罪判處死刑並經依法覆判以原判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擬予核准當否乞示(其他)

所擬於法尚合被告蔡德芳一名准照原判所擬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密(乙)第12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密(乙)第1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謹查判決書事實欄內稱被告負救護機領航工作平時不滿現狀思想動搖四十五年七月間因工作不力受該管長官訓斥恐被編餘調職復因竊聽匪方廣播受其誘惑蓄意伺機投匪逐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該部隊少校飛行官王于九率領上尉飛行員彭先禎等七員駕駛救護機一架在新竹上空作例行熟習飛行高達五千尺時被告將事前暗藏手槍一支取出強迫駕駛王于九對大陸飛行企圖劫機投匪并將同機唐隆剛隔離唐知有異急將滅火器從艙內空隙處向前艙噴射濃烟滿艙被告驚慌向後艙開槍二發幸未傷人王于九乘隙暗開保險帶向被告背後猛撲被告又向王開槍一發未中發生搏鬥後艙唐等合力衝進前艙奪下手槍將其擒獲(其他)

本案可否照原判被告蔡德芳一名准處死刑抑將鈞批再飭根究具報之處恭乞賜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密(乙)第1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1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本部政治部多方追訊結果尚未發現其有非法組織受他人唆使情節惟為慎重計經報奉國防部核准移送情報局會同本部政治部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嚴密追究並向有關人員查證結果仍未發現蔡逆有匪諜組織情節分析其劫機叛逃原因係因不滿現狀思想動搖竊聽匪方廣播受其誘惑遂蓄意伺機投匪復經情報局報奉國防部令准仍將蔡逆交由本軍法辦根據上項說明本案係由本部軍事檢察官以蔡德芳投降叛徒未遂罪嫌提起公訴依法組織普通審判庭進行審判辯論終結以投降叛徒未遂罪從重處以極刑業經宣示送達並依職權送請覆判謹遵令敘明本案辦理經過詳情檢同原卷暨人事資料報請鑒核轉報並覆判示遵等情(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密(乙)第3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茲據呈轉空軍總司令部呈稱本案經總政治部情報局台省保安司令部嚴密追究均未發現其有非法組織受他人唆使情節其劫機叛逃原因1不滿軍中人事2受匪廣播誘惑影响3思鄉心切4失戀刺激並經追偵關於本案關連之人員亦未發現有具體可疑事實及預知蔡逆企圖叛逃與共諜之情事(其他)

原簽所稱核對原卷所附偵訊資料相符本案已經治安機關嚴密追究並經空軍總部軍法處一再偵審俱未發現非法組織及受人教唆叛逃情事原判認定係個人行為尚堪採信該蔡德芳一名擬准處死刑並飭執行當否恭請鈞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密(乙)第3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台統(二)道字第0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晶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6款)、陸海空軍刑法(22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2項)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8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律德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投降叛徒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1款)、陸海空軍刑法(18條0項6款)、陸海空軍刑法(22條)、刑法(55條)、戰時軍律(5條1項)、戰時軍律(5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