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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偵聲字第005號
原始職業
憲兵二六八連憲兵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年一月四日晚在配屬師看守所寢室(碉堡)說「我當兵當了十幾年還對不起國民黨國民黨黨員都是無恥的傢伙將來非垮台不行他媽的共產黨又不來打炮乾脆來打個同歸於盡算了」他在於同月六日晚上睡覺前又在寢室說「共產黨的待遇好啊」並說「小金門將來恐怕要和一江山一樣被共產黨的噴射機和大砲炸平」我看他思想都有偏差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鄧錫山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裁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46)年一月四日晚在配屬師看守所寢室(碉堡)說「我當兵當了十幾年還對不起國民黨國民黨黨員都是無恥的傢伙將來非垮台不行他媽的共產黨又不來打炮乾脆來打個同歸於盡算了」他于同月六日晚上睡覺前又在寢室說「共產黨的待遇好啊」並說小金門將來恐怕要和一江山一樣被共產黨的噴射機和大砲炸平」我看他思想都有偏差等語(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李鵬奮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裁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抗告人言論荒謬思想左傾已據李春林陳天來等指證屬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裁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抗告人言論荒謬思想左傾已據李春林陳天來等指證屬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何援(憲兵司令部上校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裁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抗告人言論荒謬思想左傾已據李春林陳天來等指證屬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吳培中(審判官)
書記官
李鵬奮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法裁字第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感化處分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鵬奮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