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四十五年四月間在基隆市中正公園廁所牆上書寫「國父哲(原文)世了毛匪x匪我們不知三天無敗食政府……等反動文字一節在本部偵審中始終堅詞否認對獲案寄 蔣大總統之信封係其親筆固不否認對信箋內容及上述廁所內反動文字辯稱係歹徒所摹倣設計陷害……基隆中正公園廁所內反動文字以所攝照片糢糊不明原字已毀無由鑑定筆跡……被告所為遽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最相繩惟查該被告因負債在基隆所建違章建築被拆憤而於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以老百姓名義上 總統之函件內容荒謬(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