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獨立戰車第三營第一連上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晝晁棠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徐志公(審判長)、雷應天(審判官)、盛樹棠(審判官)
書記官
邢松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晉傳棟(審判長)、沙輝(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晝晁棠字第0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邢松生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