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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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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龍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省)
上海市
籍貫(縣、市)
暫無資料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獨立戰車第三營第一連上士駕駛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審理文件字號
(46)晝晁棠字第033號
公訴人
李簫南
辯護人
鄧永增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徐志公
(審判長)、
雷應天
(審判官)、
盛樹棠
(審判官)
書記官
邢松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二)字第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晉傳棟
(審判長)、
沙輝
(審判官)、
李烈
(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晝晁棠字第033號
公訴人
李簫南
辯護人
鄧永增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徐志公
、
雷應天
、
盛樹棠
書記官
邢松生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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