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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淅川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三療養大隊第十一中隊榮民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台南五八醫院養病期間因不受當地軍樂團歡迎於四十四年五月廿一日中午至台南軍中樂園官長招待室第六號房間用鋼筆在板壁上書寫「同志們台湾快解放了」之反動標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四)字第1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472號、(46)護呈字第1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6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