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47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被控犯行描述
鄭添壽於四十四年七月間接受朱毛匪幫龍溪地方委員會海滄區書記曾匪海南之匪党政治教育及技術學習受命潛往金門台灣拉攏失業軍公教人員及流氓地痞失意政客利用該種人物造謠破壞挑撥離間造成台胞痛恨政府反對政府擴大反政府組織命名為「中華人民反蔣同盟」俟戰爭時在後方暴動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廈門駕船往金門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添壽於民國三十五年間即充任共匪偵察員至四十四年七月間受共匪龍溪地方委員會海滄區書記曾匪海南個別予以匪党教育及技術訓練後……從事挑撥離間破壞政府與台胞之感情擴展匪偽「中華人民反蔣同盟會」之組織一俟戰爭爆發即在後方從事暴動顛覆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