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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海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47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添壽於四十四年七月間接受朱毛匪幫龍溪地方委員會海滄區書記曾匪海南之匪党政治教育及技術學習受命潛往金門台灣拉攏失業軍公教人員及流氓地痞失意政客利用該種人物造謠破壞挑撥離間造成台胞痛恨政府反對政府擴大反政府組織命名為「中華人民反蔣同盟」俟戰爭時在後方暴動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由廈門駕船往金門潛伏(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添壽於民國三十五年間即充任共匪偵察員至四十四年七月間受共匪龍溪地方委員會海滄區書記曾匪海南個別予以匪党教育及技術訓練後……從事挑撥離間破壞政府與台胞之感情擴展匪偽「中華人民反蔣同盟會」之組織一俟戰爭爆發即在後方從事暴動顛覆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7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添壽於民國三十五年充任共匪偵察員四十四年七月間受共匪龍溪地委會海滄區書記曾匪海南個別技術訓練後即於八月二十八日由匪區廈門駕舟潛至金門伺機拉攏失業軍公人員及失意政客擴展所謂匪偽「中華人民反蔣同盟會」圖以暴動顛覆政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