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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沙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五休養大隊第四中隊一等療養兵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友吉字第2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孫新俊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1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曹仲周(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法審字第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黃松傑(審判官)
書記官
李振超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2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晶字第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晶字第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理判字第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李瀚源(審判官)
書記官
孫新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聲請人劉鑠藻,前任陸軍步兵學校一等兵期內,於民國四十三年九、十月間,在該校水池側及司令台前草地意見箱等處所,先後散佈其親書之反動文字六紙。(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映)字第1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映字第5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彝鼎(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理判字第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孫新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9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