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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慕邵字第2582號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正明(又名劉渠)係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上等兵,前此迭犯逃亡罪,經國防部第八十七師分別判處徒刑。執行期滿,本年六月廿一日復補現職,駐守馬祖東引島前線。本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六時許,於駐地帳篷內高呼「毛澤東萬歲」、「共產黨萬歲」等反動口號。(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蔭彬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典暢字第03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龍鍾煌(審判長)、蘇景陽(審判官)、李明(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2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典暢字第03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掄魁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