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被免去政治戰士兼職,心懷不甘,遂與趙、蘇二人共同謀議破壞武器,於四十四年七月下旬,在五十三醫院後面共同商議,由李破壞第三砲,至晚即由趙、蘇把風……四十五年一月中旬,在砲二班防空洞,李、趙、蘇三人,又商定由趙破壞第四砲,至晚即利用站衛兵機會,由李、蘇把風,趙則將瞄準具照明裝置卸下,投入砲一班附近井中,三月中旬,在第二砲掩體內,由趙、李、蘇三人共同商議破壞第一砲外,並以趙為主持人,蘇為介紹人,領導李效德舉手宣誓,誓詞為:「我憑良心對天宣誓,誠心誠意實行共產主義,打倒美帝,消滅中華民國」,最後呼毛匪澤東萬歲口號,至晚又由李把風,蘇將第一砲齒輪蓋板及發火機拉柄卸下,投入井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