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達先係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九級附員調本部前第二廳服外勤工作奉派前往匪區閩粵邊境搜集匪情於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領到工作費及電台等項即由金門出發翌日抵達福建省紹安縣同年三月十九日被匪龍溪專署公安處逮捕曾對匪供出本部保密局駐金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電台台長第二廳負責人並金門駐軍番號等軍事祕密(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經匪幫考核認其對金門人地熟悉遂於四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由匪福州軍區情報處派其來台為匪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