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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紹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九級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立範字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忠傑(審判長)、陶有恒(審判官)、李濃(審判官)
書記官
康懷理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陳達先係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九級附員調本部前第二廳服外勤工作奉派前往匪區閩粵邊境搜集匪情於四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領到工作費及電台等項即由金門出發翌日抵達福建省紹安縣同年三月十九日被匪龍溪專署公安處逮捕曾對匪供出本部保密局駐金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電台台長第二廳負責人並金門駐軍番號等軍事祕密(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經匪幫考核認其對金門人地熟悉遂於四十五年八月十八日由匪福州軍區情報處派其來台為匪工作(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映)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暫無資料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立範字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