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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大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瑋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敏庵(審判長)、周藩(審判官)、張進財(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敷字第0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