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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二十六師司令部營務組一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瑋判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楊仁暉(審判長)、周藩(審判官)、陳名傑(審判官)
書記官
崔秀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普敘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謝雪樵(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1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動搖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2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