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47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林坤生於三十九年八月間在朱毛匪幫偽第三十一軍第九十一師南台船管大隊義務擔任臨時工作員一月餘負責監造船隻四十一年間匪龍溪地委員宣傳部部長牛玉明經常下鄉作宣傳工作……影响於四十四年六月間由牛匪介紹參加朱毛匪幫青年團組織受指示潛入金門台灣刺探軍事政治措施缺奌從事宣傳破壞同年九月由龍溪縣城內鄉駕船潛往金門大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坤生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間在福建龍溪縣原籍為共匪第三十一軍第九十一師南台船管大隊充工作員負責監造船隻三十九年間在廈門舉發我敵後組織至民國四十一年間受共匪龍溪地方委員會偽宣傳部長牛玉明之指使經常為其抄錄會報文件資料迨至民國四十四年六月間由牛匪玉明介紹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九月間復受牛匪玉明指示由龍溪縣城內鄉駕船潛至小金門企圖刺探我政府軍事政治缺點予以宣傳破壞等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