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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龍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守宇字第478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林坤生於三十九年八月間在朱毛匪幫偽第三十一軍第九十一師南台船管大隊義務擔任臨時工作員一月餘負責監造船隻四十一年間匪龍溪地委員宣傳部部長牛玉明經常下鄉作宣傳工作……影响於四十四年六月間由牛匪介紹參加朱毛匪幫青年團組織受指示潛入金門台灣刺探軍事政治措施缺奌從事宣傳破壞同年九月由龍溪縣城內鄉駕船潛往金門大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9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林坤生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間在福建龍溪縣原籍為共匪第三十一軍第九十一師南台船管大隊充工作員負責監造船隻三十九年間在廈門舉發我敵後組織至民國四十一年間受共匪龍溪地方委員會偽宣傳部長牛玉明之指使經常為其抄錄會報文件資料迨至民國四十四年六月間由牛匪玉明介紹參加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九月間復受牛匪玉明指示由龍溪縣城內鄉駕船潛至小金門企圖刺探我政府軍事政治缺點予以宣傳破壞等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7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林坤生係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團員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間即在共匪三十一軍九十一師南台船管大隊充工作員並在匪區廈門舉發我敵後組織四十四年九月間受匪龍溪地委牛匪玉明之指示由龍溪駕舟潛至小金門偽稱投誠企圖刺探軍情從事破壞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機秘(乙)第11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台統(二)達字第00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高昭字第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3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