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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懷遠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八六七三部隊砲兵第二七五營第二連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公字第2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賀啟璋(審判長)、李元浚(審判官)、趙國嘉(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七六O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敦字第0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陸軍第二七六O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夏明翼(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光業(審判官)
書記官
秦愈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敦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梁序昭(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正字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賀啟璋(審判長)、李元浚(審判官)、蘇松茂(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9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被免去政治戰士兼職,心懷不甘,遂與趙、蘇二人共同謀議破壞武器,於四十四年七月下旬,在五十三醫院後面共同商議,由李破壞第三砲,至晚即由趙、蘇把風……四十五年一月中旬,在砲二班防空洞,李、趙、蘇三人,又商定由趙破壞第四砲,至晚即利用站衛兵機會,由李、蘇把風,趙則將瞄準具照明裝置卸下,投入砲一班附近井中,三月中旬,在第二砲掩體內,由趙、李、蘇三人共同商議破壞第一砲外,並以趙為主持人,蘇為介紹人,領導李效德舉手宣誓,誓詞為:「我憑良心對天宣誓,誠心誠意實行共產主義,打倒美帝,消滅中華民國」,最後呼毛匪澤東萬歲口號,至晚又由李把風,蘇將第一砲齒輪蓋板及發火機拉柄卸下,投入井中。(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誠敏字第5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1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敏字第06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