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三水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萬國補習班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聲請人將通告內十月十日國慶日寫為拾月壹日匪偽國慶日張貼於班內牆上通告各學生紀念(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普昭字第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李烈(審判官)、沙輝(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暫無資料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心昭字第2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