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6)律微起字第0018號
原始職業
七四二九部隊陸軍中尉文書官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子元即李梓堯於三十二年間經由其兄李子順介紹參加共匪張炎所屬林敬文部之「抗日救國軍」充中隊長抗戰勝利後曾向亷江縣政府自新三十六年七月仍同其兄李子順再參加亷江偽縣長陸匪鎮華所屬偽鄉公所陸匪藩處工作曾於三十六年秋至三十八年內先後參加攻打東安鄉公所焚毀鄉公所搶劫糧食槍支並殺死鄉長謝永麟及鄉民龐闈楷迨四十一年春輾轉逃到越南四十二年六月隨同越南富國島部隊來台後於四十三年一月撥補本軍服務(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文祥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