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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戈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7)行化偵字第120號
原始職業
七一五九-三二部隊第一連下士二級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余應龍於四十七年二月間盜得該連戰備豬肉罐頭一箱賣與不知情之友軍得償二百四十元……又被告於四十五年四月間軍次台南大甲村結識村女許秀琴及蘇華香時至彼等家中糾纏後復修書求愛許蘇二女不予理會被告積恨在心乃於本年十月四日及同月十四日手書二封匿名分貽二女信內誣指彼等係匪諜與渠共同擔任破壞工作并囑其在校多為聯絡同志等語……於四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值勤衛兵時唱「國民黨不要夢想毛匪萬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刑法(30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陸海空軍刑法(8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朱楚雲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7)行化判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盜取財物

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85條)
審理人
余慶(審判長)、任兵(審判官)、陳冠英(審判官)
書記官
林品坤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85條)
審理人
楊湜(審判長)、廖成駿(審判官)、邊秀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應龍於四十六年三月間在台南大甲井邊謂「共匪伙食好我們為什麼都不如他們」……要想反攻非先消滅高砲部隊不可及於四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執勤衛兵時唱「國民黨不要夢想毛匪萬歲」(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鴻邠(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7)覆字第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85條)
審理人
楊湜(審判長)、廖成駿(審判官)、邊秀文(審判官)
書記官
劉其章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詔誌發0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林鴻邠(空軍總司令部軍法處處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2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7)行化判字第1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盜取財物

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30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陸海空軍刑法(8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品坤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