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模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對於上官直接以文書侮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林劍峯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02-41號、誠敏字第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與陸軍官校科長馮玉柱及吳仲岳范潤光林占春劉樹王世定等過去同事積有私怨乃挾嫌報復自民國四十六年七月至四十七年二月先後分別虛構事實捏造函件向該管各軍事機關誣告馮玉柱劉樹等負責共匪地下組織散佈謠言瓦解軍心煽惑前方砲兵叛逃將軍事上之秘密槍彈交付匪諜及利誘軍眷參加匪諜組織以圖擴大叛亂並誣告王世定林占春藉勢勒索又捏造高雄市團管區政治處名義以謾罵詞句污辱前台南師管區司令吳何畏以上各函所列舉之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9條)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