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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濟寧縣
畢業學校
山東省立七中初中畢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師管區屏東團管區辦公室少校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模審字第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連續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

對於上官直接以文書侮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169條1項)、刑法(59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道隆(審判長)、王桂林(審判官)、陳紹明(審判官)
書記官
林劍峯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02-41號、誠敏字第3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與陸軍官校科長馮玉柱及吳仲岳范潤光林占春劉樹王世定等過去同事積有私怨乃挾嫌報復自民國四十六年七月至四十七年二月先後分別虛構事實捏造函件向該管各軍事機關誣告馮玉柱劉樹等負責共匪地下組織散佈謠言瓦解軍心煽惑前方砲兵叛逃將軍事上之秘密槍彈交付匪諜及利誘軍眷參加匪諜組織以圖擴大叛亂並誣告王世定林占春藉勢勒索又捏造高雄市團管區政治處名義以謾罵詞句污辱前台南師管區司令吳何畏以上各函所列舉之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王叔銘(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韓緒友係屏東團管區辦公室少校主任因與陸軍官校科長馮玉柱等過去同事積有私怨乃挾嫌報復自四十六年七月至四十七年二月先後分別虛構事實捏造函件向該管各軍事機關誣告馮等負責共匪地下組織及叛亂情事並誣告王世定等藉勢勒索又捏造高雄市團管區政治處名義以漫罵詞句污辱前台南師管區司令吳何畏(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機秘(乙)第02-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台統(二)達字第0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8)覆高敏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晉傳棟(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敏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及執行刑部分撤銷

連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2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5條1項)、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6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