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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唐湘清(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6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浚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蘇申燈因無固定工作而思想偏激民國五十年元月四日及十一日先後在苗栗縣獅頭山頂石壁上及台北市南昌街十普寺門外牆上老松國民學校門外牆壁上用粉筆書寫「打倒蔣政權」同月十四日在台北市火車站第二月台天橋壁上寫「台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旋至同街一百八十二號之一牆壁上書寫反動文字時當場被台北市警察局安東街派出所拘捕搜獲粉筆一枝並查覺蘇申燈於同日上午十時許在台北市松山區美仁里法光寺竊取小型銅質地藏王菩薩像一尊(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覆普浚字第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梅綬蓀(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張忠傑(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0)澈凌字第3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堅忍(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0年8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19條2項)、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6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