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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飲食商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本省二二八事件波及南部時參加朴子鎮義勇隊為隊員於同年三月三日中午由義勇隊長黃飛龍率領乘汽車前往嘉義與嘉義部隊會合包圍紅毛埤國軍搶劫三十八槍二枝事件(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搶劫軍用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審理人
莊彭年(推事)
書記官
王載復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審理人
孫德耕(審判長推事)、王漢民(推事)、邵祖敏(推事)
書記官
沈治中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4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特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搶劫軍用財物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載復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