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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劉鳳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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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劉鳳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湖南
籍貫(縣、市)
邵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本部民防第二總隊彰化大隊第一中隊第十五小隊下士隊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8條0項2款)、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審理人
毛炎離
(審判長)、
何錦安
(審判官)、
聶開國
(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6月24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12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關於軍事上為虛偽之報告
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88條0項2款)、刑法(59條)、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毛炎離
、
何錦安
、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6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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