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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軍字第 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殺人未遂

共同強劫公署財物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71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懲治盜匪條例(2條1項4款)
審理人
楊襄明(兼審判官)
書記官
趙菊生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特字第2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春樂係高雄市保安警察隊傳達,吳元琳係該隊警員,本年三月四日,台灣事變波及高雄時,該被告等即參加暴動。王春樂與叛亂學生在高雄市警察局門前佈列哨崗,吳元琳則侵入該局,竊取衣服及軍刀等物。翌日,被告等復夥同吳連成乘坐三輪汽車到達高雄地方法院,尋找推事檢察官,意圖殺害未遂。旋又破壞院內倉庫門窗,搶奪預藏之炸藥。(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71條3項)、刑法(326條1項)、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楊大器(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7)刑字第9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乘災害之際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逾門扇搶奪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6條1項)、刑法(321條1項2款)、刑法(321條1項3款)、刑法(321條1項4款)、刑法(321條1項5款)、刑法(28條)
審理人
楊鳴鐸(推事)
書記官
張宴崙
審理日期
民國37年7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7)刑字第9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乘災害之際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逾門扇搶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6條1項)、刑法(321條1項2款)、刑法(321條1項3款)、刑法(321條1項4款)、刑法(321條1項5款)、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宴崙
終審日期
民國37年7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