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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嘉南農田水利會測量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幼文(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普(一)字第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刑法(56條)、刑法(216條)、刑法(210條)、刑法(5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