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碭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0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唐超由於吳田川於六十八年間向其借款新台幣九十萬元屢經催討迄仍賴債不還因而懷恨在心乃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二千五百元價格購得舊打字機乙部另購買白色便條紙一疊及紅色印泥一盒先將打字機鉛字盤鉛字揀出「打倒三民主義蔣主席」等字……計共印製成上述「打到三民主義」、「打倒蔣主席」字樣之反動傳單約四百餘張……即於當日向本部保安處提出檢舉故意陷害吳田川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卓忠三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破壞國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褫奪公權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郭同奇(審判官)
書記官
徐惠政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5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預備破壞國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惠政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5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