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08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唐超由於吳田川於六十八年間向其借款新台幣九十萬元屢經催討迄仍賴債不還因而懷恨在心乃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二千五百元價格購得舊打字機乙部另購買白色便條紙一疊及紅色印泥一盒先將打字機鉛字盤鉛字揀出「打倒三民主義蔣主席」等字……計共印製成上述「打到三民主義」、「打倒蔣主席」字樣之反動傳單約四百餘張……即於當日向本部保安處提出檢舉故意陷害吳田川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卓忠三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