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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訴字第0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六十七年二月十二日以觀光名義來台後假藉「新香港大酒店」駐台代表名義偽稱可帶團來台旅遊向永安旅行社經理駱文森騙取合約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六十八年三月來台後在高雄重施故技以「六柱宗親會」宗親名義向宗親會理事長洪惠理監事方榮輝等偽稱可以代辦外國護照騙取活動費十六萬元未果因怕詐騙行為被拆穿被報警管制出境遂於六十八年四月二日以「知知」名義虛構其為匪偽「五星行動組」三組人員並附以代申請外國護照騙來之方榮輝相片誣告方榮輝為該匪偽五星行動組七組之二流人馬投函本部所設之檢舉匪諜六○一信箱檢舉復為加強其信件之可信性於同月六日告知本部人員「其在台之任務是以行騙手段來破壞台灣之經濟」以達其順利出境及抱負方榮輝拆穿騙局之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刑法(33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蘇聖生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8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詐欺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長)、劉岳平(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周治正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0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

詐欺部分不受理,移送台北地方法院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10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10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治正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11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