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1號
原始職業
肉販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楊清和於民國卅八年元月間在南投縣竹山鎮經由匪諜陳清水之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外圍組織「共有會」與石昭城張炳煌璋昭猛林神澄等同編一組受陳匪領導負責共匪侵台時保護糖廠鐵道房我破壞等任務成功後發給水田三甲為酬(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四年二、三月間投資新台幣五千元夥同林炳至、江萬枝、林榮城等偽造新台幣同年三月廿六日林炳至因另案被捕負責製版之林榮城乃聞風逃匿迨同年九月林炳至刑滿出獄後復購置銅板繼續印製……除吳朝斌林炳至等部分經本部保安處解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張楊清和由本部依法偵辦(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8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初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劵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3條1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6年2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6)初特字第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劵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1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3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6年3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