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11號
原始職業
肉販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張楊清和於民國卅八年元月間在南投縣竹山鎮經由匪諜陳清水之吸收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外圍組織「共有會」與石昭城張炳煌璋昭猛林神澄等同編一組受陳匪領導負責共匪侵台時保護糖廠鐵道房我破壞等任務成功後發給水田三甲為酬(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五十四年二、三月間投資新台幣五千元夥同林炳至、江萬枝、林榮城等偽造新台幣同年三月廿六日林炳至因另案被捕負責製版之林榮城乃聞風逃匿迨同年九月林炳至刑滿出獄後復購置銅板繼續印製……除吳朝斌林炳至等部分經本部保安處解送司法機關偵辦外張楊清和由本部依法偵辦(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定南
起訴日期
民國5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