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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張福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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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張福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漳州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36)特字第213號
原始職業
船夫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李忠義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于二二八事變中三月六日,趁本市水上警察局警員全部奉令避亂之際,竊取該局馬槍一枝,為要塞司令部緝獲,移送偵查判處。(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
(320條1項)、
刑法
(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浦德生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10月31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審理文件字號
(36)1202
公訴人
浦德生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竊盜
同案被告
李忠義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審理人
蔣達權
(推事)
書記官
陳穎慧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11月13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6年
裁判書字號
(36)1202
公訴人
浦德生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竊盜
同案被告
李忠義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20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蔣達權
書記官
陳穎慧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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