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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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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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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58)警檢聲字第107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秀明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十時許先後在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朝棟莊一五三號門前及基隆市警察局愛三路警察派出所門前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8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58)裁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秀明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十時先後在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朝棟莊一五三號門前及基隆市警察局愛三路警察派出所門前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趙華通(審判官)
書記官
林言寶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秀明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十時先後在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朝棟莊一五三號門前及基隆市警察局愛三路警察派出所門前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秀明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十時先後在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朝棟莊一五三號門前及基隆市警察局愛三路警察派出所門前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艾靉(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8)覆普繕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秀明於民國五十八年三月五日下午十時先後在基隆市仁愛區朝棟里朝棟莊一五三號門前及基隆市警察局愛三路警察派出所門前公然高呼「毛主席萬歲」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李明章(審判官)、朱文溥(審判官)
書記官
余錫聰
審理日期
民國58年5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林言寶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4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