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劉鴻生父子財產據報向未分析即被告劉念忠亦不能提出任何分產証據是其所稱自己購置之產以及劉鴻生委派被告張維熊所經營之中聯化工廠暨被告沈志明孫元錦所代為經營購置之各項產業均無異即係劉鴻生在台灣分置之匪產縱被告等曾將一部份呈報而未報者仍多即認為係自己私產或係間接代營之產而不報亦不無隱匿匪產之罪嫌該部對於劉逆在台產業未作縝密之全部調查列冊具報對該被告等遽予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嫌未洽擬將原裁決撤銷發還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