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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興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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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594號
原始職業
中聯化工廠廠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4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劉鴻生父子財產據報向未分析即被告劉念忠亦不能提出任何分產証據是其所稱自己購置之產以及劉鴻生委派被告張維熊所經營之中聯化工廠暨被告沈志明孫元錦所代為經營購置之各項產業均無異即係劉鴻生在台灣分置之匪產縱被告等曾將一部份呈報而未報者仍多即認為係自己私產或係間接代營之產而不報亦不無隱匿匪產之罪嫌該部對於劉逆在台產業未作縝密之全部調查列冊具報對該被告等遽予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嫌未洽擬將原裁決撤銷發還續行偵查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核原裁決認劉念忠等無隱匿匪產及為匪諜罪嫌所依據之事證尚屬明確(詳見裁決書)上簽僅憑「無異」等主觀推測將原裁決撤銷似未洽此部份擬飭將劉念忠沈志明孫元錦張維熊等所有隱匿劉鴻生劉念義之財產詳為分別列舉足以推翻原裁決之事證呈報後再核定(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義字第806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基上論結除被告沈志明張維熊犯罪嫌疑不足外被告劉念忠孫元錦實不無隱匿匪產之罪嫌保安司令部對該被告劉念忠孫元錦等遽予一併裁決不付軍法審判似有未洽而原簽又未依據事實審核僅憑主觀推測亦似欠當擬將原裁決撤銷發還另擬呈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3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29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原裁決撤銷並應照上示各項依法處理另擬呈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7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92-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除張維熊准不付審判沈志明應再詳查外餘劉念忠孫元錦部份應即以隱匿匪產罪嫌起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92-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65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45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45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傳仁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