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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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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鄰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煥章(鄰長)于本(卅六)年三月四日午后在貓兒館警察派出所開會之餘,與被告陳盈甲及已獲之郭福貴在逃之賀田等為要求演劇不遂便乘二二八事變之于風希圖報復公然對該所警員林國松強暴脅迫無理質問時林警員為免意外避而他適于途中又被被告等瞥見報以飽拳而去。(其他)

殊該曾煥章不一而足,復于同月七日,又夥同郭福貴友在逃之賀田、洪慶有、賀開基、賀再傳、洪金標等,為欲提回光復後被政府徵購,存于吳傳泉倉庫之米事件,被官署拘留十餘日,以此藉口,向吳傳泉要求賠償損失台幣十五萬元,并限三日內交楚(出),否則予邀集流氓毒打以及其他種種恫嚇方法。吳除為之恐懼,乃請託郭添從中調處,于同月十日交付洪慶有台幣壹萬元,朋分寢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346條1項)、刑法(28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6)訴字第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妨害秩序

恐嚇取財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346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6年0月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4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妨害秩序

恐嚇取財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346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民國36年0月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