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原始職業
鄰長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曾煥章(鄰長)于本(卅六)年三月四日午后在貓兒館警察派出所開會之餘,與被告陳盈甲及已獲之郭福貴在逃之賀田等為要求演劇不遂便乘二二八事變之于風希圖報復公然對該所警員林國松強暴脅迫無理質問時林警員為免意外避而他適于途中又被被告等瞥見報以飽拳而去。(其他)
殊該曾煥章不一而足,復于同月七日,又夥同郭福貴友在逃之賀田、洪慶有、賀開基、賀再傳、洪金標等,為欲提回光復後被政府徵購,存于吳傳泉倉庫之米事件,被官署拘留十餘日,以此藉口,向吳傳泉要求賠償損失台幣十五萬元,并限三日內交楚(出),否則予邀集流氓毒打以及其他種種恫嚇方法。吳除為之恐懼,乃請託郭添從中調處,于同月十日交付洪慶有台幣壹萬元,朋分寢事。(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