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36)偵字第464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朱欽堂、鄒水財、葉發枝、朱沐財、陳阿番、朱沈義妹、李阿鳳、鄒徐氏嬌妹等,均與被害人朱興和宿怨甚深,乃乘本省二二八事變之習風,于三月四日,應被告朱欽堂、鄒水木、陳阿番等,攜帶刀棒,希圖報復。行抵朱興和門首即被朱興和察覺,大聲疾呼,驚動隣家。被告朱欽堂遁逃不及,遂被朱興和捕獲,由被告李阿鳳乘朱興和至寶山警察派出所報告之際,將朱欽堂釋放。翌日,被害人隨同派出所警員江文瑞、戴文佳等同赴朱欽堂家,殊該被告等九人,頑不畏法,予以包圍,而致警員無法執行任務,一時木棍交加,將朱興和打為遍體鱗傷,在尺骨下部為之折斷(診斷書附卷),并迫令警員江文瑞書立字據,載明事後朱興和對上述事件不以追究,旋經本市警察局將被告朱欽堂等五人捕獲送辦到處。(其他)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起訴日期
民國36年8月23日